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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附条例全文)
2018-03-01 09:22:08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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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维护保养

  第二十九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第三十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维护保养、应急救援仪器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等。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将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资质范围、办公地点、作业人员、承接项目、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重新告知。

  第三十一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持续保持获得相应许可时的资质条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对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三十二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在确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时,应当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将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及维护保养单位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十三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维护保养的电梯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出具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二)建立每部电梯的维护保养记录和故障处置记录,经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签字确认后归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至少保存四年。

  (三)设立应急救援电话,保证即时应答。

  (四)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公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等信息。

  (五)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时,作业人员不少于两人,并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六)维护保养后三日内,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公布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信息应当包括维护保养作业人员、维护保养时间和项目等。

  (七)不得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八)不得将维护保养业务再委托其他单位。

  (九)不得出借、出租相关资质证书。

  (十)发现事故隐患立即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一)定期对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培训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十二)制定电梯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对维护保养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十三)协助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电梯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三十四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困人报警或者通知后,维修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并做好记录。现场救援结束后,应当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将应急救援情况和故障原因分析报告及时上报所在地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终止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检验检测

  第三十六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七条电梯需要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停用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重新启用前,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全面检查,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检验要求,并向所在地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移装电梯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检验要求,并办理注销和使用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电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发放电梯使用标志。

  检验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受检单位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检验不合格报告,并告知所在地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由所在地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电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在检验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还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所有权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机构对电梯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对电梯继续使用或者更新、改造、修理:

  (一)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遭遇水浸、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三)电梯使用十五年以上的;

  (四)电梯所有权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认为需要更新、改造、修理的。

  第四十一条电梯检验机构接受安全评估委托后,应当组成不少于三人的专家组,按照相关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的安全状况予以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电梯经安全评估后,电梯所有权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公布。

  第四十二条电梯检验收费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执行,不得采取减少检验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等方式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检验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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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连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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