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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附条例全文)
2018-03-01 09:22:08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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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设置、安装、改造、修理

  第八条需要设置电梯的建设项目,电梯选型、数量配置、供电电源及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九条安装使用的载人电梯,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

  提倡电梯制造单位、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建立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对电梯运行情况实施远程监测。

  第十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提供必要备件和技术支持。

  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资格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经电梯所有权人同意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改造、修理的,应当在改造、修理告知书中注明。

  第十一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二)如实填写施工相关记录或者报告;

  (三)对更换的电梯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提供不少于一年的质量保证,并履行保修义务;

  (四)不得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五)不得将安装、改造、修理业务再委托给其他单位;

  (六)不得出借、出租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资质证书。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经电梯所有权人同意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改造的,改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出具质量证明书,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在质量证明书、产品铭牌中标明改造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改造日期等信息,完善相关技术资料,并对改造后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修理单位对电梯修理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电梯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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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连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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