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19号
《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7年10月26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29日
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2017年10月26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设置、安装、改造、修理、运行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第四条本条例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教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新闻媒体、学校和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电梯安全常识列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危害电梯安全的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可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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