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评估服务规范》解读
《哈尔滨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评估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评估规范》)将老年人健康评估划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一级指标包括日常生活活动、精 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四个方面内容,二级指标包括老年人进食、洗澡、修饰、穿衣等26个方面内容,并且把每一个方面按照能力完好、轻度受损、中 度受损、重度受损划分为四个等级进行评定。
《评估规范》主要从3方面对民政部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进行了丰富和完善,其中评估指标中在一级指标不变的情况下,二级指标比民政部行业 标准增加了4个,分别是“独立坐起”、“饥饱感”、“痛感”和“运动能力”;针对寒地高发地域性慢性病,在标准中完善了“慢性疾病”的评估内容;在标准中 增加了“评估信息的使用与管理”以及“评估服务质量检查与改进”的内容。《评估规范》为老年人入院、出院、制订老年人照顾计划和风险控制以及按等级护理、 按等级收取护理费用提供了有效依据。
老年人健康评估指标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日常生活 活动 |
进食、洗澡、修饰、穿衣、大便控制、小便控制、如厕、床椅转移、平地行走、上下楼梯、独立坐起 |
精神状态 |
认知功能、攻击行为、抑郁症状 |
感知觉与沟通 |
意识水平、视力、听力、沟通交流、饥饱感、痛感 |
社会参与 |
生活能力、工作能力、时间/空间定向、人物定向、社会交往能力、运动能力 |
老年人健康评估每年两次评估入档保存15年
《评估规范》明确,评估机构应获得民政部门的资格认证或委托,至少应有5名评估员。评估员应具有医学或护理学学历背景,或获得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或获得高级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并经过专门培训获得评估员资格认证。每次评估由2名评估员同时进行。
老年人健康评估应为动态评估,在接受养老服务前进行初始评估;接受养老服务后,若无特殊变化,每6个月定期评估一次;出现特殊情况导致健康情况发生变化时,应进行即时评估。
《评估规范》规定,评估出老年人的总体健康状况,为入院、出院、制订老年人照顾计划和风险控制提供依据。评估信息应纳入个人健康档案管理,保存期不应少于十五年。评估机构应对健康评估所提供的各种数据进行分析,并提出对健康评估服务工作不断地完善和持续改进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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