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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拟制定城镇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装修“乱拆墙”将被罚
2020-10-22 17:45:00 来源:东北网  作者:张隽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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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22日讯(记者 张隽珊)记者22日从哈尔滨市政府网站获悉,哈尔滨市拟制定《哈尔滨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房屋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共有部分的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有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立即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除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外,不得变动房屋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擅自变动房屋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发放。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依法需要取得规划、消防、文物保护、市容环卫等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批。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危险房屋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危险房屋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意见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对危险房屋进行处置。危险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未按要求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具备解危能力的危险房屋纳入旧城改造计划优先进行改造。在正式实施改造之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继续履行安全管护责任,采取必要的管护措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危险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未按要求履行安全管护责任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过程中未履行法定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编辑:彭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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