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30日讯 近年来,阿城生态环境局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累计办理相关案件十余件,收缴赔偿资金5万余元,专项用于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切实压实污染主体责任,推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落地生根、见行见效。
阿城生态环境局始终将线索筛查作为赔偿工作的“首道关口”,严格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要求,构建十大线索筛查渠道,实现案件来源全覆盖、无死角。创新建立“执法+ 赔偿”衔接机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线索筛查、调查取证、责任履行等环节,与行政执法检查、案件法制审核、执法决定作出等流程深度融合。在执法过程中,主动向违法行为人宣讲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引导、鼓励其自行开展生态修复或主动履行赔偿义务。严格落实“一案双查”要求,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同时,同步研判是否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条件,确保应赔尽赔、颗粒归仓。

在责任追究方面,阿城生态环境局坚持“民事赔偿优先、刑事追责跟进”原则,推动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有效衔接、形成合力。在办理一起私设暗管排放含重金属废水、违法倾倒电镀槽渣及金属废屑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涉嫌犯罪案件时,该局在依法将案件移送属地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及时告知损害赔偿义务人其法定赔偿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专业鉴定意见后,通过磋商方式明确赔偿义务人通过自行修复、虚拟成本核算缴纳赔偿金等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六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行为人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考量相关情节,最终法院依法对涉案人员作出从轻处罚,实现了“修复生态、惩戒违法、宽严相济”的有机统一。

下一步,阿城生态环境局将持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意识,始终坚守“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定不移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见效。以该制度为重要抓手,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用心用情守护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奋力打造“美丽中国”建设样板贡献坚实的阿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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