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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网约车服务管理细则拟修改 C2证、60岁以下女子都能开网约车
2020-10-24 10:07:00 来源:生活报  作者:郭安琦 赵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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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10月24日讯 日前,《哈尔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开始征求意见。修改稿拟把取得C1及以上驾驶证才能开网约车的规定改为C2及以上驾驶证;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放宽至男65周岁以下女60周岁以下;取消每台网约车只能在一个网约车平台注册的规定……

  公布营业收入实行总量市场调节

  《哈尔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2018年1月1实施后,为规范哈尔滨市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哈尔滨市经济环境和交通运输行业的不断发展,《细则》中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今经济环境和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需求,急需进行修改。

  《细则》的第五条拟修改为:网约车客运管理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总量实行市场调节,坚持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公平竞争、方便公众的原则。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网约车市场运营相关数据,通过公布车辆数量、运量单数、运营平均收入等几个方面数据为经营者从事网约车经营提供参考。

  满足8个条件才能做网约车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型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达到哈尔滨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燃油车辆轴距在2.7米以上,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不低于12万元,发动机排量1.8L以上(含1.8L)或最大功率达到85KW以上(含85KW);纯电动车辆轴距2.65米以上、续航里程250公里以上;插电式混动动力车辆轴距2.65米以上、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50公里以上。

  (三)车籍所在地为本市行政区域(未登记机动车牌照的车辆车籍所在地应为本市行政区域)。

  (四)机动车初始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3年。

  (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嵌入式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七)车体颜色采用单一颜色。

  (八)不得安装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志、标识。

  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也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

  网约车60万公里强制报废

  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车辆及相关设备、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至机动车行驶证初次注册日期满8年之日止。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未达到网约车报废标准的车辆退出网约车经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C2及以上驾驶证也能开网约车了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C2及以上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酒后驾驶记录,驾驶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男65周岁以下,女60周岁以下。

  (五)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具有本市户口或居住证明。

  (七)近3年内无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前规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2年,行驶里程不超过6万公里(此为初次投放标准,此后投放的应一律为新车)。新规拟规定,机动车初始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3年,没有公里数限制。

  以前,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需要有初中以上或同等学历。新规将此规定删除,对学历不作要求。并删除了每台网约车只能在一个网约车平台注册的规定。

  此前要求,不得将车辆交给未注册的人员从事营运,每名驾驶员只能驾驶一台网约车,拟修改为:不得将车辆交给未注册的人员从事营运。也就意味着,每名驾驶员可以驾驶不止一辆网约车。

  出发前应告诉乘客预估车费不得途中甩客

  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乘客在预约时明确出发地和目的地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预估车费并告知乘客;执行客运服务标准,遵章驾驶、安全行车、文明服务,营运时着正装;不得将车辆交给未注册的人员从事营运;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巡游揽客、站点候客;车辆发生故障、事故或者由于驾驶员原因不能继续行驶的,不得收费;给付乘客有效票据。

  乘客车内吸烟驾驶员可拒乘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乘车。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器具等危险品。

  (三)不得要求驾驶员违反规定行车、停车。

  (四)精神病患者和学龄前儿童乘车应当有监护人。

  (五)不得在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驾驶员可以拒绝其乘车。

  监管平台共享网约车平台信息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充分利用乘客评价,政府部门监管等信息,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质量测评并公布结果。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检查。乘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答复不满意或者未收到答复的,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同时答复投诉人。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现将《细则》部分修改内容向社会进行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有关意见以书面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函告哈尔滨市交通局。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10月19日至2020年10月27日。

  联系单位:哈尔滨市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事业发展中心。联系人:周延东。联系电话:0451-84519016。传真:0451-84519842。

责任编辑:彭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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