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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公布市场主体住所登记负面清单 新建住宅禁开洗浴餐饮洗车项目
2019-01-16 11:01:00 来源:生活报  作者: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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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1月16日讯 日前,哈尔滨市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实施细则出台,但是什么样的店能开在住宅里,什么样的企业不能开在住宅里,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15日,记者从哈市政府获悉,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公布。按照规定,将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居民区开展经营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列入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涉及清单所列内容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不予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负面清单内部分事项

  一、在居民居住区内禁止开办空车配货场点、露天加工场点,以及产生恶臭、有毒有害物质的修理、加工、喷漆、电镀、化工、农药等项目;在商住综合楼内禁止开办歌舞娱乐、机动车维修、海鲜市场,以及产生噪声、振动、恶臭污染的印刷等项目;在新建住宅楼内禁止开办餐饮、歌舞娱乐、洗浴、洗车、机动车维修、海鲜市场、印刷等项目。

  已经开办的,应当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采取防治措施。禁止在居民居住区开办污染环境的废品收购站及从事污染环境的废品贮存、处置活动。

  二、在居民区内禁止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一)开办持续产生恶臭味等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二)开办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化工、农药、电镀等生产企业;(三)屠宰加工和形成规模影响居民生活的畜禽饲养;(四)产生严重污染,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在居民住宅楼内禁止开办产生噪声和振动污染的娱乐场点、机动车修配厂、加工厂、印刷厂等。

  三、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四、医疗器械的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五、在非营业性用房内开办旅行社。

  六、娱乐场所不得设立的地点为: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三)居民住宅区;(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场所;(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责任编辑:彭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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