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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邻居”卖房遇烦心事 房子过完户60多万房款却拿不到手
2018-09-06 11:44:37 来源:生活报  作者:陈明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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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9月6日讯 在中介挂了两个月的房子卖了66万元,本应该是一件高兴的事,可哈市杨先生却一点高兴不起来,因为房子卖了,房产证也更完名了,自己除了拿到买家的5万元定金外,剩下的61万元房款却被“好邻居”房地产中介扣着迟迟不给。杨先生催了一个月,却只得到中介经理给出的4张“还款保证书”。

  委托中介卖房半路杀出个“好邻居” 5万元定金被中介“保管”

  据杨先生介绍,这套房子是在外地工作的儿子委托他代卖的。今年6月,他将房子挂到了某大型房产中介,但一直未交易成功。7月9日,杨先生接到一位王姓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称“有人要买房子”,让他带着房产证等材料到黑山街2号。杨先生到达约定地点后发现这里并不是自己委托的房产中介,而是“好邻居”房地产的总部,一位自称“好邻居”温经理的男士接待了他。

  杨先生对“好邻居”如何获取自己卖房信息提出质疑,温经理称“中介都有自己的渠道”,“好邻居在哈尔滨有很多门店,是正规连锁中介,可以放心”。杨先生听完介绍并看了“好邻居”的执照,觉得还算靠谱,就答应将房子通过“好邻居”出售。与买家协商后,杨先生同意以66万元的价格卖房。温经理当场拿出交易合同让杨先生签字。“我当时想仔细看下居间合同,温经理称都是格式化的东西,不用细看,签字就行。”签完字后,买家交了5万元定金,温经理称定金得由中介保管。杨先生提出购房款是否交到房产交易部门的账户监管,温经理称“到时候再说”。

  中介“截留”61万房款 四张“保证书”成还款“挡箭牌”

  7月18日20点左右,杨先生接到温经理电话,双方在约定地点见面。与温经理随行的工作人员看完委托书后称,杨先生这种情况不符合房产交易部门的账户监管要求,房产交易部门是不会给他监管的,杨先生只能把钱放到中介监管。随后,杨先生与买方跟随温经理来到“好邻居”总部,买方刷卡交了61万元尾款。杨先生当时并未看到刷卡小票,只是被温经理告知“买家钱付了”,等更名手续办完,房款就全给他。

  7月23日,杨先生和买方在好邻居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办理了更名手续。8月1日,在杨先生的多次催促下,温经理给了杨先生买家先前付的5万元定金,并签订了补充协议,称房产证更完名并清费后一次性付清尾款。8月15日,新的房产证办理完,买卖双方清费后,杨先生再次找到温经理要求付清尾款,但温经理仍称公司现在没放款,让杨先生再等等。无奈下杨先生报警,民警调查了解后说双方是民事经济纠纷,“好邻居”并不构成诈骗,经过调解,温经理写下保证书称尽快放款。此后,在杨先生的不断催促下,温经理共给杨先生写了四张“保证书”,都写明尽快放款。

  记者在杨先生提供的四张“保证书”上看到,前两张保证书都写着“尽快放款”,第三张写着8月17日房主可取走房款,如未取走,中介将按年利8%给付房主本金及利息。最后一张保证书更明确写着8月29日将61万元全部给杨先生,如29日之后未付款,则按年利16%计算给付房款。记者注意到,每张“保证书”上都有温经理的签字,其中三张“保证书”上还盖有“好邻居”的公章。

  中介经理不露面 同样遭遇房主也来上门要账

  “房产证的名字都改完了,我却一直没收到房款,多次索要却被以各种理由拖延,61万元也不是小数目,现在家里人都埋怨自己。”杨先生后悔道,要早知道“好邻居”是这样的,当时说什么也不会通过他们卖房子。

  4日,生活报记者和杨先生来到“好邻居”总部,但没见到温经理,只有两名中介的工作人员和一位消费者。这位消费者表示,他也是来要钱的,“好邻居”欠他2万多的房款没给。

  记者想就杨先生反映的事情采访时,工作人员表示负责人不在,“去外地了”,他们对这事不清楚,不能接受采访。

  4日下午,记者多次电话联系“好邻居”的温经理,电话却始终没有接通。

  律师:违反合同约定 中介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杨先生的遭遇,记者采访了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威律师。她认为,中介涉嫌非法占用房款,中介方即使得到双方授权代为保管房款,在双方交易完成时也应当及时将房款交付卖方,如果中介长期占用房款,涉嫌构成侵占罪等相关罪行,将背负刑事责任。如果达不到犯罪程度,从民事纠纷来看,中介的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中介的作用是提供居间服务,应当服务好买卖双方,代管的权利不等于占有或使用,中介方占有或使用了房款,不能及时全额给付卖方的行为,违反了中介合同的约定,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中介在事后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承担方式,可以作为违约责任的补充约定,卖方有权依据此主张取得房款,并可要求中介按此支付违约金,直至购房款全部交付为止。

  【链接】

  住建部门:房屋买卖资金应存到监管账户

  近日,我省住建厅等部门共同下发了《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首次要求房产中介的资金监管账户面向社会进行全部公开。

  《通知》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交易双方委托代理存量房交易贷款业务或划转交易结算资金时,应在银行建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由银行对首付款实行全程监管。

  《通知》要求,监管资金包括贷款首付款、房屋交易定金(订金)、全额交易资金等。换言之,除中介机构依据合同收取的中介服务佣金外,所有的资金都应进入监管账户监管。

责任编辑:彭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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