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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 哈市重污染天气预警达到规定级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17-10-31 16:10:00 来源:东北网  作者: 张隽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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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31日讯(记者 张隽珊)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减少环境污染,近日,《哈尔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正式出台,12月1日施行。据悉,春节期间(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农历正月十五)哈市建成区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达到规定级别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批发经营实行流向登记管理制度

  《办法》规定,哈市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区、县(市)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批发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零售经营者分为长期零售经营者和临时零售经营者。长期零售经营者取得的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二年,具体期限由区、县(市)安监部门确定。临时零售经营者取得的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自当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起至次年农历正月十五止。有效期届满,即行失效。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在其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批发企业名称、粘贴防伪标识。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实行流向登记管理制度。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采购、销售流向登记档案,如实记录烟花爆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和销售时间、购买者等内容,并留存三年备查。

  临时零售烟花爆竹最多存储150箱

  哈市市区三环路以内,除当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农历正月十五期间外,其余时间禁止设置零售经营烟花爆竹网点。哈市市区内临时零售烟花爆竹的,应当在活动房内销售。活动房由批发企业提供。活动房内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实行每日二十四小时专人值守看护。临时零售经营者应当悬挂安监部门统一监制的零售网点标志。临时零售经营场所存储烟花爆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最多存储量不得超过一百五十箱。每箱毛重不得超过三十公斤,或者每箱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厘米。

  重污染天气预警达到规定级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办法》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作了十一项规定。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及其法定保护范围内;主次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以及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国家机关驻地;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馆、公园等公共场所,行人多的街道、广场;步行街区、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等人流密集场所;房顶、阳台、窗口、楼梯、走廊等地点或者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哈市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或者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农历正月十五期间,除农历大年初一以外,每日六时至二十四时;农历大年初一,零时至二十四时和公安机关批准的大型焰火燃放时间外,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达到规定级别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擦炮、拉炮、摔炮、纸手榴弹和单体药量超过三十克的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注意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向人、动物、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在高层建筑、构筑物上悬挂、垂吊燃放烟花爆竹;以其他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按规定悬挂零售网点标志罚款一千元

  批发企业未在其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批发企业名称、粘贴防伪标识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罚款;未按照规定回购、回收或者提供场所代为保管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临时零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悬挂安监部门统一监制的零售网点标志的,由区、县(市)安监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燃放者有燃放擦炮、拉炮、摔炮、纸手榴弹和单体药量超过三十克的烟花爆竹的;人、动物、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的;在高层建筑、构筑物上悬挂、垂吊燃放烟花爆竹的;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以其他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形,由市或者区、县(市)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连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