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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买车位被换地方 仲裁委:开发公司违约
2017-05-31 13:12:27 来源:生活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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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5月31日讯 如今,汽车已经成为许多冰城人不可或缺的代步工具,车位也随之成为刚需。近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买车位迟迟不能过户的案件,市民魏某与香坊区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5年签订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但因种种纠纷,直到今年五月份也没办理入户。最终,房地产开发公司被裁决赔偿违约金1万元。

  市民:办过户时才发现车库没修好约好的车位换地方了

  2015年,香坊区居民魏某听说自家小区旁边修建了一片地下停车位,正对外出售,便来到房地产开发公司,想要买个好车位。听工作人员小张讲解相关事宜后,魏某选择了一处立体车位上层,签订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2016年年初车位就能办理过户。

  可是2016年年初,小张通知魏某办理过户时,却告诉他当初约好的那处车位还没有建成,公司用地下人防停车场一处车位代替。魏某当即表示不同意,认为这属于违约,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违约金。小张则表示,当初已经和魏某说明了,有些审批手续是需要时间的,可能会逾期交工;合同里还写明了,停车位如位置略有不同属正常现象,不算违规。就这样,双方争议不断,直到今年五月,魏某也没能顺利办理入户,对此,魏某选择向哈尔滨仲裁委提起仲裁。

  哈尔滨仲裁委:车位逾期交工开发公司按合同赔付

  仲裁庭认为,案涉合同约定,“地下车库作为特殊用途的地下空间,在施工过程中有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产生,故建成后停车位如位置略有不同属正常现象”,但开发公司以地下人防停车场代替立体车位上层,显然不属于“位置略有不同”。

  此外,合同约定,“由于国家战争或政府审批等非出让方自身原因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逾期交工,开发公司可以据实延期并不负违约责任”。经核实,本案中逾期交工实际是因为建设工期耗时超过了预期的时间,是开发公司自身原因所致,不能适用该免责条款的约定。综上所述,开发公司并未在2016年年初将立体车位上层交付给魏某,违反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哈尔滨仲裁委裁决,根据合同约定,逾期交工15天以上,开发公司按日赔付魏某总价款万分之二,共计1万元。

责任编辑:连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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