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8日讯(记者张隽珊)近日,《哈尔滨市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出台,对新评定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黑龙江省名牌产品、龙江老字号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若干措施》旨在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帮助民营企业打开“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切实提振民间资本投资信心,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使民营企业成为促进振兴、推动发展、增强活力的重要力量。

东北黑土资源保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启动。东北网记者 张隽珊 摄
企业挂牌“新三板”奖励百万元
据了解,《若干措施》明确,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黑龙江省名牌产品、龙江老字号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对总部和主营业务收入均在哈市、申报上市并被国家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受理的民营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民营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资金奖励由原50万元增加到100万元。
技术转让所得不超50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
为帮助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措施》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民营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民营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在一个纳税年度,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企业固定资产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办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对民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科技企业孵化器最多补助3万元房租
同时,《若干措施》在加大创新创业扶持力度上规定,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增幅高于全市平均增幅10%以上的民营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情况,给予最高200万元的研发投入后补助。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各类闲置的非办公用房、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改(扩)建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按照其实际支出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新注册、入驻经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开展科技创业的民营企业,按照据实发生的房屋租赁缴费,给予每年不超过40%、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房租补助。对市级以上(含市级)工业加工型创业(孵化)基地为入驻民营企业提供基础设施、共享资源、“一站式”代办等公共服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每育成毕业1户小型、中型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对在孵科技民营企业,三年内离开科技企业孵化器、并在哈市投资1000万元以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经费资助。对从埠外引入民营企业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研发费用资助。
对民营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经省、市工信部门认定的,其研发经费支出同比增长10%以上且研发项目取得成效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对装备制造业民营企业研发并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价值在50万元以上,且具有产业化前景的市内和省内首(台)套产品,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国内首(台)套产品,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构建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立大项目服务热线
此外,为持续优化发展环境,切实加强和改善服务,《若干措施》规定,构建集政务公开、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公共便民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投资项目审批监管等事项为一体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住所注册登记条件限制,推进集群企业住所注册登记改革。积极实行对个体工商户以及设立未满3年,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有限公司、个体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加快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环境信用评价等制度。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大项目服务热线,完善政策咨询、项目公示、前期领办、问题协调、跟踪督办等工作机制,完善民营企业问题台账,畅通民间投资渠道,为民间投资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