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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10月施行 农村客运实行公交化营运
2016-08-03 08:43:51 来源:东北网  作者:肖鹏 王春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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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2日讯(实习记者肖鹏 记者王春颖)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8章88条,从内容上看有八大亮点。

  《条例》建立了优胜劣汰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明确通过招标择优方式确定公共汽(电)车和班线客运的道路运输经营权,对不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明确了道路运输市场退出机制。

  推动国际道路运输发展,服务我省“东丝路带”建设,明确了在口岸设立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检验,采用现代化科技手段,简化出入境运输手续,与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建立运力、货源信息共享机制,为国际道路运输供需双方提供信息服务。

  促进农村客运发展,规定了推行农村客运以公交化的模式营运,实行公交化营运的农村客运班线,站点、车辆、行驶线路、票价、财政补贴等参照城市公交客运的有关规定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和服务融入“互联网+”,全面推进了道路运输车辆联网联控,强化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客货营运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具有行车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促进公共交通发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用地保障、设施建设、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公共汽(电)车客运发展,对无申请人的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资金扶持和线路搭配等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开通线路。

  推广现代货物运输方式,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多式联运、甩挂运输、集装箱运输、封闭厢式运输、冷链运输等现代运输方式和装备。

  优化监管方式,加强诚信建设,规定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道路运输、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和信用档案,制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办法,提高道路运输业服务质量。

  对汽车租赁经营放开市场准入,规定了从事八座以下汽车租赁的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报送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据了解,截至2015年底,我省道路运输客运量已达到3.3亿人,客运周转量达到229.6亿人公里;全省累计完成营业性道路运输货运量4.4亿吨,货物周转量929.3亿吨公里,道路运输业从业人员超过100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