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黄标车”有什么法律法规
按照《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用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到具有相应资质并经依法委托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合格标志;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定期检验。同时对于违法上道的车辆,环保、交警两部门将依法做出相应处罚。
此外,按照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一次未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定期检验的,处以300元罚款;
(二)两次未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定期检验的,处以500元罚款;
(三)三次以上未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定期检验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且连续三个周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依法将会被强制报废。
按照《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其中第二项,监督抽检的机动车无合格标志的,处以300元罚款。
按照《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转让、转借、涂改、伪造合格标志的,处以500元罚款。
按照《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净化装置的,处以1000元罚款。同时,交警部门也可对其违法改装车辆的行为做出相应处罚。
资料来源:东北网、新华网
责任编辑:连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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