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平面图。
小区一楼业主家的“园子”。
法学专家:“圈地”侵占业主共有部分物业没尽职
采访中,记者从哈尔滨市道里区规划部门了解到,海富第五大道小区一楼房屋建筑以外的“花园、庭院”没有在规划范围以内,是开发单位与购房者个人签署的协议。
对此,中国法学会会员、黑龙江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哈尔滨消协维权监督团负责人王积英表示,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电梯、水箱等,都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也是法定的共有部分。任何单位、个人无理由占为己有。开发商将业主共有部分以各种名义出售、转让、赠与等行为,都侵害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是违法侵权行为。小区物业公司纵容、默许或公开支持个别业主“圈地”,显然是不作为,没有履行服务业主、管理物业的职责。业主有权向行政管理机关投诉物业公司,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制止侵权行为。业主对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的,有权通过有效成立业主委员会,解除与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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