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二:1万8千元的数额如何认定
对于原告赵女士主张钱包内装有18000元,被告周先生认为无直接证据证明。法院认为,赵女士不可能预见自己丢失钱包的事实,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钱包内的具体现金数额。在被告拒不承认捡到钱包的前提下,其只能提供间接证据证明钱包内装有18000元。
赵女士说,她准备用这些钱支付拖欠的建房工程款18700元,对于这点,包工头朱某作为证人当庭予以证实。
另外,第一时间的报警陈述往往最接近事实,赵女士与其丈夫两次报警均声称钱包内有18000元,该陈述的真实性较高。
原告已经证明携带该款项有正当合理性,报警陈述亦相互吻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周先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18000元。
法官有话说
最受影响的是孩子
谈及本案,主审法官史良感慨很多,他表示,案件受影响最大的其实是被告的女儿。作为一名6岁的儿童,拾金不昧四个字可能她还不会写,却一定知道其中的涵义。在路上捡到钱包回家交给爸爸,是一件她认为无比正确的事情,却因此遭到父亲的多次训斥,斥责其“胡说八道”、“不要再说话”,她不明白自己到底做错了什么,对人间世事的懵懂认识和对父亲的相信依赖相互碰撞,让内心单纯简单的孩子的认知出现了混乱。直到现在,被告女儿还整天闷闷不乐,情绪受到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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