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二:1万8千元的数额如何认定
对于原告赵女士主张钱包内装有18000元,被告周先生认为无直接证据证明。法院认为,赵女士不可能预见自己丢失钱包的事实,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钱包内的具体现金数额。在被告拒不承认捡到钱包的前提下,其只能提供间接证据证明钱包内装有18000元。
赵女士说,她准备用这些钱支付拖欠的建房工程款18700元,对于这点,包工头朱某作为证人当庭予以证实。
另外,第一时间的报警陈述往往最接近事实真相,赵女士与其丈夫两次报警均声称钱包内有18000元,该陈述的真实性较高。
原告已经证明携带该款项有正当合理性,报警陈述亦相互吻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周先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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