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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涉及低保赡养等5种情形减免公证费
2016-05-27 08:35:56 来源:生活报  作者: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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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5月27日讯 近日,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司法厅重新修订了《黑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公证机构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时,可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其中对办理与低保、赡养、救济、公益活动等有关的公证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

  已经受理的公证事项,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应当全部退还当事人;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应当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费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1、办理与给付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关的公证事项;2、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有关的公证事项;3、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证明;4、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5、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公证服务费用。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连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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