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公司表示,公司曾推出东方神起、少女时代、EXO等众多知名歌手及歌唱组合,在发掘了鹿晗后,公司将其带入演艺行业,并投入巨额资金培养,使其迅速成为人气偶像。在鹿晗走红后,突然单方宣布退出EXO,并在韩国提出确认《专属协议》无效的诉讼。“鹿晗毫无征兆地退团并提出诉讼,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我们对此深表错愕和遗憾。同时,鹿晗的退出严重影响EXO组合的完整性,使得公司不得不因此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和舆论压力。”
原告认为,在韩国法院的诉讼程序尚在进行过程中,应当认为鹿晗和SM公司的协议依旧有效,而三被告在此情况下依然直接开展合作,剥夺了原告作为鹿晗专属经纪人获得相应经纪收入的权利。
法晚(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记者获悉,法庭上,三被告均不认为构成侵权。
鹿晗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告以侵权为由起诉,主张享有权利是由于双方签订了《专属协议》,而鹿晗因协议期限等问题,已在韩国首尔地区的法院提起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讼,该案正在诉讼中,所以鹿晗对此协议是不认可的。原告以此起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鹿晗与第三人之间签署的其他合同也不具有违法性。
被告表示,鹿晗和SM公司属于合同关系,即便是造成损失,也是违约责任,不是侵权责任。“原告基于合同纠纷,提起侵权诉讼,无非是想改变诉讼管辖,原告将合同纠纷转为侵权责任纠纷是滥用诉权的行为,且公司和鹿晗的代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要求终止我们合同没有任何依据。”普缇客公司表示,公司是电商平台的互联网企业,与原告也没有任何经济竞争关系。
普缇客公司表示鹿晗的行为不具有代言性质,鹿晗在2014年12月19日出任其公司董事,仅以董事身份出席过一个活动,公司其他董事亦有健康图片在网站展示。其同时认为对SM公司与鹿晗之间协议的内容并不了解,没有过错。
韩束公司认为,原告与鹿晗的经济合同是否有效还没有确认,原告主张双方的侵权和第三人的侵权都没有法律依据,被告的侵权行为根本不存在。“即使《专属协议》被确认为有效,也是鹿晗与第三人之间的合作,与公司无关。”
同时,韩束公司认可鹿晗是其代言人,认为化妆品公司聘请艺人代言是正常的市场行为,签约时鹿晗并不知名,其并不知道SM公司的存在,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客观上没有侵权行为,宣传页面不是为了推销销售商品,只是向公众宣传韩束公司进入了四星代言时代。
此案未当庭宣判。
( 原题:韩国SM公司起诉鹿晗侵权双方均由代理律师出庭——来源:川北在线-华讯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