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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出台意见 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条件将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2017-07-13 16:54:00 来源:东北网  作者:张隽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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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13日讯(记者 张隽珊)日前,哈市政府发布《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意见》规定,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等方式解决居住问题,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本地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各区、县(市)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以此作为进城落户条件。

  《意见》规定,进一步完善市对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办法,加强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需求较大地区的财力保障,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机制,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

  要在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基础上,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实现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资金和“两免一补”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对在公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且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按政策规定免除学杂费和发放国家助学金;对在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且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要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和发放国家助学金。

  要增加学前教育资源供给,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建设,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保证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学前教育权利,在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学前教育各类资助政策。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及中职教育等涉及学生政策的资金测算分配过程中,应考虑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在校生人数等相关因素,对按规定需由市及区县(市)财政负担的政策资金要足额予以安排。

  城乡居民医保缴费、补助标准享受同等待遇

  各区县(市)政府要将常住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范围,并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常住人口数及相应标准,及时分配下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对需由市及区县(市)财政负担的匹配资金应足额予以安排。支持将进城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支持推进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筹资政策、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确保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补助标准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对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所在地城乡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照参保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支持加快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异地就医结算办法、付费方式改革、业务档案规范和全民参保计划,积极推进参保人员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

  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条件将纳入本地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争取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拓宽城市建设筹资渠道。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指导各区县(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大PPP项目谋划力度,增加PPP项目库储备,支持城市功能提升,增强城市承载能力,为吸引农业转移人口创造条件。

  要按照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等方式解决居住问题,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本地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大力推进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促进城中村居民市民化,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

   不强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土地承包权

  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消除农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各区、县(市)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以此作为进城落户条件。要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促进相关权益的实现和维护,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进城落户农民在城镇居住、创业和投资。

责任编辑:连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