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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新建住宅停车位要配建充电设施 市民建自用充电设施可申请
2017-01-12 16:05:00 来源:东北网  作者:张隽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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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12日讯(记者 张隽珊)日前,哈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实施意见》规定,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个人在固定停车位(库)建设自用充电设施,可由个人向所在区域供电部门提出用电报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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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实施意见》明确,根据哈市电动汽车发展实际,以使用者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各类公共停车场公用充电设施为辅助,以集中式充换电站为补充,形成较为完善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体系。初步计划在“十三五”时期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体系。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是指电动汽车充电桩、充换电站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主要包括:自用充电设施,即专为私人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即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即对社会开放,为社会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实施意见》规定,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对此类停车场(楼)建设,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个人在固定停车位(库)建设自用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由个人向所在区域供电部门提出用电报装申请。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等既有停车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专用充电设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鼓励对社会提供公共充电服务。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公用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由停车场(位)产权人或充电设施投资人向所在区域供电部门提出用电报装申请。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基础上,按照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此外,充电设施应由具有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资质或机电工程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安装,工程施工完成后需经供电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供电部门应建立充电设施运行期间日常巡查制度,出现问题,充电设施产权人应及时向供电部门报修。因充电设施使用不当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由充电设施产权人承担维修费用。

责任编辑:连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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