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建设是牵动全社会的系统工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支撑和重要内容,更是整个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不断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在推进哈尔滨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

民建哈尔滨市委员会
一、 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的现状
自2009年哈尔滨市开通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诚信哈尔滨”网站以来,在领导重视和各方积极参与下,功能不断完善。目前已采集31个市直部门在行政管理服务中形成的151类信息,发布66.9万条信息,为实施联合奖惩,提供了基础和前提。但与先进地区相比,目前的平台建设依然存在诸多不足。
(一) 公示信息与信用信息未能合理匹配
目前,公示信息与信用信息无法合理匹配的问题十分突出。按照一般查询人的查询习惯分析,若要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会直接上网查询企业的相关信息,而不是去“黑名单”中以排除法的形式去查找该企业是否为失信人。以“黑龙江九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例,其在“诚信哈尔滨”网站中的企业信用查询版块没有任何的失信信息,而在失信企业“黑名单”版块中,该公司却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而北京市的“信用北京”网站中,其企业信用查询版块“警示信息”中可以直接看到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这种公示信息与信用信息的协调一致正是目前我市所欠缺的。
(二) 信用查询多为公示信息,缺少信用信息
目前,在“诚信哈尔滨”企业信用查询板块能够查询到的绝大多数都是一些基本信息,且并不完整。很多企业只能查询到诸如法定代表人名称、企业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的起止时间等信息,而资质信息、良好信息和警示信息均处于空白状态。这样的信息仅是为了登记而登记,无异于工商登记公示系统,只能起到一种公示作用,无法体现企业信用的状况,使“诚信哈尔滨”网站发挥不到信用查询的作用。
(三) 信用信息更新相对滞后
信息更新的及时性,对于了解一个企业的信用状况十分重要,更新不及时,极有可能会误导查询人作出错误的决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诚信哈尔滨”网站2015年共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人)三次,每次都是大批量一次性发布。这种做法其实无形中延后了信息的发布时间,导致信息更新滞后。当然,我们可以看到这种滞后性不只是哈尔滨存在,而是全国多地普遍存在的现象。但有些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较好的城市,信息更新还是可以做到较为及时。如,“信用北京”中《每周通报》、《北京榜样》可以做到每周发布,《每月通报》可以做到每月发布,工商局、质监局、以及食药监局等部门可以做到每月发布各项各类商品的抽检结果,甚至可以做到每月多次发布。
(四) 共享平台搭建不完善
信用信息的整合和管理需要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而共享平台则需要依托银行、金融、工商、法院等多个系统,从而形成具有多个端口、功能全面的共享平台。而目前每个系统都有自己的一套体系,虽然“诚信哈尔滨”给各部门搭建了端口,但各部门目前仍是各行其道,导致平台共享目的无法充分实现。
二、关于哈尔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信息的全面性
发布信息是否全面、及时,直接关系到整个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质量,对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每个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证信息的全面性。
以企业信息为例,企业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惩戒信息和荣誉信息三个方面。基础信息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等。一旦将上述信息汇总,就可以获得较为完整的企业基础信息。基础信息应做到“谁登记,谁公布”,不能只登记,不公布。只有这样,信息范围和广度才足够大,公信力才高。惩戒信息主要包括税收违法信息,经营异常信息以及法院判决和裁定信息等。目前,只有法院系统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建议其他有关部门也应各司其责,遵循“谁处罚,谁公布”原则,将相关惩戒信息发布,这样才能全方位、无死角地打击失信人。荣誉信息包括各类荣誉、奖励信息。荣誉信息应遵循“谁奖励,谁公布”原则,让守信人被大众了解,这对全社会及早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具有积极推进作用。
(二)加强信息的安全性
目前我国对于企业信息的公示是处于开放状态,但个人信息的公示却并未处于完全开放状态。基于对个人信息安全性的考虑,明确个人信息的公开程度是十分重要的。如何既能公开个人社会信用信息,还要保障个人的隐私权不被随意侵犯尚比较困难。为寻找平衡点,我们应该建立完整、客观的信息评价体系,对是否公开相关信息进行充分论证。
(三)加强信息的准确性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拥有数量庞大的信用数据,无法保证每一条信息的准确性。而信息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企业、个人的信誉,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以及个人的生活工作。因此,企业或者个人可对平台上发布的本企业或者本人信息提出异议,在异议人提供有效的佐证材料后,平台发布者应当对错误的信息及时修改,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四)加强信用制度的合理性
如果失信人的失信事由已经消除,为保证信息的合理性,我们应该建立失信的撤销机制。但失信制裁不能因失信事由消除而自动撤销,而是应当自失信事由消除届满一定期限后,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撤销失信制裁,从而达到惩戒失信人的目的,以提高失信成本。
(撰稿人:孙婧市政协常委、哈尔滨银行工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