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10日讯(记者张隽珊)10日,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办公厅获悉,《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出台,被征地农民失地养老保险费用实行单列,直接纳入征地补偿成本。
《意见》规定,经认定合法的地上物,对其成本进行补偿。由区政府组织,在市集体土地征收评估机构管理平台内,确定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作为地上物征收补偿的依据。补偿后地上物由征地方收回并处置。对集体建设用地上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采取两种补偿方式,一是当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提供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重新建房的,按照相关规定,以货币化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二是当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重新建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补偿。对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可采取货币化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按每平方米8元执行。青苗补偿后不再对地上物另行补偿。
《意见》规定,被征地农民失地养老保险费用实行单列,直接纳入征地补偿成本,参保标准按当地社保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及费用的测算、解缴、安排、使用和监督,严格按照市国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长效机制的通知》(哈国土联〔2011〕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意见》规定,拓宽多种补偿安置方式,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除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外,还根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意愿以及城乡规划要求,采取留地安置的方式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补偿。经批准征收的土地,依法可以协议出让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采取协议出让方式留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回迁安置和开发利用。在征地公告发布前,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组织测算征地补偿费用,并按一定比例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4〕34号)规定,将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直接发放给所有权人和个人,防止截留、挤占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