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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第十七批环境信访举报事项办理情况通报
2016-08-09 08:38:34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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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8月5日,收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第十七批交办的共19件群众信访举报事项后,哈尔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查办,并针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予以严肃处理,现将办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二是巴彦县龙庙镇八间房林场附近林青水库处毁林开荒1600多亩问题(第十七批663号)

  此件巴彦县委、县政府办理,已办结。

  (一)基本情况

  林青水库坐落在双鸭山林场林青站施业区内,位于龙庙镇冬青村白毛子屯东北1公里处,修建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水库挡水坝东西走向北侧为蓄水区,水库南端东、西两侧和水库北端东侧与双鸭山林场林地毗邻。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不属实。

  2016年8月6日,县委、县政府组织林业执法人员对投诉人举报的内容进行实地调查。经查,在与林青水库毗邻的林地内,自2013年黑龙江省林业调查规划院进行森林资源二类调查以来,经过逐年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检查验收,以及与水库毗邻的127.9公顷林地现场勘测调查,没有毁林开荒现象,林地面积没有变化。同时,据龙庙镇政府和冬青村委会证明,在水库淤平的区域内没有毁林开荒现象,2013年—2016年期间,林青水库周围国有林地没有毁林开荒现象,冬青村的土地面积没有增加。调查结果表明举报人反映“巴彦县龙庙镇八间房林场附近林青水库处毁林开荒1600多亩”的问题情况不属实。

  (三)办理结果

  1、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加强对林地的巡护工作,避免毁林开荒的现象发生。

  2、对林青水库周围的国土资源进行细化测绘,确定管理权限,并根据管理权限严格管理。

  3、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林地、湿地清理工作,有效保护自然生态资源。

  二、关于巴彦县兴隆镇民主村新建垃圾处理场污染附近巴彦县长春合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鱼池、造成鱼类死亡,污染地下水,异味扰民问题(第十七批659号)

  此件巴彦县委、县政府办理,已办结。

  (一)基本情况

  兴隆镇生活垃圾堆放场地位于兴隆镇民主村,该垃圾堆放场地自2008年使用至今,占地面积12000平方米。

  巴彦县长春合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也称“老曹家砖厂”)位于兴隆镇民主村,法人曹胜林,65岁,身份证号230126195210150371。

  兴隆镇生活垃圾堆放场地与巴彦县长春合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属相邻关系。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基本属实。

  2016年8月6日上午,巴彦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行政执法人员金文元、孙立国对投诉人举报的内容进行实地调查。经查,兴隆镇民主村垃圾堆放场地与巴彦县长春合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相邻,该垃圾堆放场地一直由兴隆镇政府和兴隆林业局(隶属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共同使用,兴隆镇环卫处每日运送垃圾约100立方米,兴隆林业局环卫处每日运送垃圾约40立方米,由兴隆镇民主村栾忠臣指派专人对垃圾场地运行管理,每2天对垃圾采取推平、覆盖黑土、砂石、碾压作业。该堆放场地渗滤液未收集,现场有异味。

  经现场调查,巴彦县长春合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也称“老曹家砖厂”)是一家生产红砖的企业,该企业现处于停产状态,未发现厂内有鱼池。巴彦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行政执法人员询问了该公司法人曹胜林,曹胜林称,我单位(巴彦县长春合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有一处自然水坑,不是鱼池。

  调查结果表明举报人反映“巴彦县兴隆镇民主村新建垃圾处理场污染附近巴彦县长春合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鱼池、造成鱼类死亡,污染地下水,异味扰民”的问题中“长春合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没有鱼池,也不存在鱼类死亡问题”,因此,举报基本属实。

  (三)办理结果

  1.8月8日中午,经巴彦县疾病控制中心对距离该堆放场最近的兴隆林业局生活服务公司的7、8号水井检测的结果显示:除铁、锰及浑浊度外其余指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标准。对所有水井汇入到水厂汇合处检测结果及本地区地质环境的实际,三项指标属于高背景值。

  2.8月6日上午,县环保局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两眼水源井的岩隙水采样,进行水质分析;对周边的气体采样,进行空气异味分析。预计9日市环境监测站能出具对异味及地下水结果监测结果。

  3.县政府已经开始启动兴隆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预计2018年末前建成投入使用。

  4、县政府聘请了固废相关专业的专家,10日前对现有垃圾渗滤液产生情况及浓度进行现场踏查,对渗滤液的处置形成方案,按照专家的方案对渗滤液进行处置并责成兴隆镇政府对此项工作进行整改。

  5.县纪检监察部门将根据检测结果,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依法启动问责程序。

  三、关于尚志市尚志镇南平村西侧南平西山老姜石场、赵斌石场、李德军石场及三家勾毛石厂砍伐树木6000多株,破坏林地问题(第十七批669号)

  此件尚志市委、市政府办理,已办结。

  (一)基本情况

  尚志市尚志镇南平村西山老姜石场实际法人白丽华,2012年该采石场因采矿权整合,其采矿许可证已过期,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赵斌石场实际法人赵辉,2012年该采石场因采矿权整合,其采矿许可证已过期,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李德军石场实际为风化沙取土场,属于哈牡高铁建设取土场。三家勾毛石场实际林地权属人为靳军,属于哈牡高铁建设取土场。上述宗地均位于尚志市尚志镇南平村西山,在尚志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之内,林地保护等级为Ⅲ级。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基本属实。2016年8月6日6时,尚志市委、市政府组织林业局、国土局、安监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带领执法人员对投诉人举报的内容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发现:

  尚志市尚志镇南平村西山老姜石场及尚志市尚志镇南平村西山赵斌石场均为违法使用林地,该地类为林地,但无树木,未砍伐林木。

  老姜石场总面积28.72亩,全部处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内,且未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属于违法使用林地,并已立案调查。市国土局与安监局于2016年5月25日上午九时对其进行联合执法,对现场进行了录相和拍照,并立案调查、下达停工通告书、予以查封,2016年7月24日市环保局在对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原堆放料堆有变化,后经询问企业负责人了解,在7月中旬该企业生产了一些号石,打算为高铁送料,因为号石不符合高铁建设要求,没有继续再生产。7月25日市国土局在巡查时发现该企业再次生产,当日下达停工通知,并进行立案,在8月8日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资源储量鉴定报告和市发展改革局物价单价鉴定报告完成后,依法依规严肃处理。8月6日上午7时,各相关部门前往姜永志石场检查,发现该石场未从事生产活动,除2名留守人员外,未发现有其他工作人员。

  赵斌石场不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之内,但其石场堆料处占地面积45.5亩,其中7.29亩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内,该宗地未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属于违法使用林地。市国土局与安监局于2016年5月25日上午九时对其进行联合执法,对现场进行了录相和拍照,并立案调查、下达停工通告书、予以查封。2015年8月25日市国土局已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非法开采的矿产品(建筑用号石)1000立方米,已原地封存,并对其非法采矿行为处以1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2016年3月28日市国土局已申请尚志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目前未进行生产活动。

  三家勾毛石场林地权属人分别为黄祝凯、靳钧、李德军,总计采伐林木2050株,而非投诉人举报的6000多株。分别为黄祝凯所有30亩,于8月2日施工,采伐林木1880株;靳钧所有98.2亩,于8月4日施工,采伐林木170株;李德军所有188.7亩,未进行施工,总计面积316.9亩,以上宗地均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内,属高铁设立的临时取土场。中铁一局已向市铁建办提交用地申请,在市铁建办同意此申请后,中铁一局于2016年7月28日向市林业局递交了临时使用林地申请材料符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122次会议纪要中的“边施工、边申请”的规定,但因使用林地单位未向市林业局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因此市林业局尚未进行审批。今年7月22日市国土局对其下达了《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责令尽快办理取土场临时用地手续,现已经高铁建设指挥部审核同意,待签订补偿协议发放补偿款、林地审批、环评审批等手续办齐后,市国土局将立即为其办理取土场用地审批手续。

  调查结果表明举报人反映尚志市尚志镇南平村西山老姜石场、赵斌石场、李德军石场及三家勾毛石场砍伐树木6000多株,破坏林地问题,基本属实。

  (三)办理结果

  2016年8月6日,依据《干部管理条例》,针对尚志镇林业站、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尚志镇国土所的监管不到位行为,由市林业局、国土局将尚志镇林业站站长陈立冬、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局局长李岳、尚志镇国土所所长王兆江移交市监察局进行处理。

  2016年8月7日,尚志市森林公安局已就姜永志违法使用林地案侦查终结,其行为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罪,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姜永志刑事责任。

  2016年8月6日,针对尚志镇南平村西山赵斌石场堆料处违法使用林地,尚志市林业局已责成森林公安局开展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赵斌给予非法占用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48624.30元的行政处罚,并限期于2016年10月1日前恢复原状。

  2016年8月6日,尚志市国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尚志镇南平村西山赵斌石场非法采矿行为,进行拆除开采设备,没收采出矿产品的处罚。

  对于尚志镇南平村西山今后的监管工作,我市执行动态巡查机制,由国土局、林业局、环保局、安监局组成联合执法组负责监管,发现有恢复生产迹象,相关部门将立即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如情况属实依法严厉处罚。

  四、关于南岗区革新街131号排污管线破裂,用水泵抽出污水直排到革新街上,恶臭污染扰民问题(第十七批671号)

  此件市排水集团办理,已办结。

  (一)基本情况

  2016年8月6日,投诉人反映的南岗区革新街131号往革新街排污水问题。革新街131号应为森工大厦小区,原物业是哈尔滨三星物业公司,因物业费收缴不上导致企业亏损,于2013年2月弃管。经办事处及社区工作人员作居民工作,2013年3月该小区经居民选举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直至现在,该小区一直由业主委员会管理。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属实。

  今年5月份,由于小区下排水管线塌陷导致下水井冒水,导致污水往外流淌。得知此情况后,办事处负责物业工作人员及社区主任赶赴现场查看情况。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先采取临时措施,雇用排污车临时排放。同时联系南岗区排水处专业人员前来检查线路,查看是否主干线堵塞。南岗区排水处负责人张远山所长来到现场查看后,确定主干线没有堵塞,是小区院内管线塌陷造成下水排不出去。

  接到环保督察组转办案件后,2016年8月6日,属地革新办事处组织专业人员现场踏查,经过排查小区内管线,塌陷处在院内的一座小二楼下车库里。要彻底解决问题,有两种方案。一是需要在车库里进行挖掘,找到管线断裂处,根据情况进行维修或重新铺设下水管道,初步预算需要费用5万元。二是绕过车库改道重新铺设管线接到主干线,初步预算大约需要12万元。经协商,车库业主不同意在车库内施工挖掘。经办事处与业主委员会协商,业主委员会表示无力承担这笔费用,只能筹措到3万元。办事处将此事汇报给区委主要领导,决定本着方便百姓的原则,由办事处组织先行施工,彻底解决问题,施工款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三)办理结果

  一是成立临时抢修小组。

  组长:景红(革新街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梁刚、杨志海

  成员:刘秋颖、朱治波、李欣、李晓薇

  二是从8月6日晚开始,停止森工大厦小区向革新街抽排污水,由革新办事处24小时看护。

  三是连夜召集施工队伍进驻革新街131号,准备抢修,区建设局协调相关部门予以配合。预计8月9日抢修完毕。

  四是继续配合业主委员会向居民收取维修费用,不足部分由区政府补齐。

  五、关于尚志市尚志镇南平村姜永志采石场、东杜屯于福军采石场无任何环保手续,夜间生产,粉尘污染扰民问题(第十七批672号)

  此件尚志市委、市政府办理,已办结。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姜永志采石场位于尚志市尚志镇南平村,企业法人代表:白丽华、工商执照号:230183101006228,采矿许可证已过期,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东杜屯于福军采石场位于长寿乡大庆村,企业为尚志市大庆采石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代表为刘长辉(于復津经营权转让刘长辉),工商营业执照号:912301833009911332。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基本属实。2016年8月6日7时,尚志市委、市政府组织环保局、国土局、林业局、安监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带领监察执法人员前往尚志市尚志镇南平村姜永志采石场、东杜屯于福军采石场,对举报人举报的内容进行实地调查。

  调查发现,尚志市尚志镇南平村西山姜永志采石场负责人为白丽华,该石场总面积28.72亩,属于违法使用林地。市国土局与安监局于2016年5月25日上午九时对其进行联合执法,现场进行了录相和拍照,并立案调查、下达停工通告书、予以查封。2016年7月24日市环保局在对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原堆放料堆有变化,后经询问企业负责人了解,在7月中旬该企业生产了一些号石,打算为高铁送料,因为号石不符合高铁建设要求,没有继续再生产。7月25日市国土局在巡查时发现该企业再次生产,当日下达停工通知,并进行立案,在进行资源储量鉴定和物价单价鉴定后,依法依规严肃处理。8月6日上午7时,各相关部门前往姜永志石场检查,发现该石场未从事生产活动,除2名留守人员外,未发现有其他工作人员。

  东杜屯于福军(于復津)采石场实际名称为尚志市大庆采石有限公司,该采石有限公司场界距东杜屯村子约1000米,采矿点距离村子约1100米,该企业前身大约建于1975年,90年代企业体制改革,于復津接手采石行业,直到2015年10月13日,于復津和刘长辉签订了石场采矿经营权转让协议书,2015年11月18日已由省国土资源厅对其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的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处以责令停止非法开采,没收非法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75,322元的处罚。2016年5月25日,刘长辉在未生产时来到我市环保局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前期现场勘查,2016年7月29日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无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生产,8月1日对该企业就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2016年8月3日该企业向市环保局提交了违法行为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市环保局、国土局、安监局、林业局等部门在8月6日上午7时对该企业实施事后监督检查,该企业已经停止生产。

  调查结果表明举报人反映尚志市尚志镇南平村姜永志采石场、东杜屯于福军采石场无任何环保手续,夜间生产,粉尘污染扰民的问题基本属实。尚志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局、尚志国土所未及时发现该企业非法生产行为,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尚志市林业局尚志镇林业站长寿乡林业站未及时发现该企业非法生产行为,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市安监局、尚志镇安监站、长寿乡安监站未及时发现该企业非法生产行为,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三)办理结果

  2016年8月6日,市国土局、林业局、安监局、环保局依据《干部管理条例》,对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局局长李岳、尚志镇国土所所长王兆江、尚志镇国土所副所长长寿乡负责人孙玉林、尚志镇林业站站长陈立冬、长寿乡林业站站长徐振耀、市安监局局长齐向东、尚志镇安监站站长王晓雷、长寿乡安监站站长栾传富、帽儿山镇环境监察中队队长张增奎,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采取移交市监察局进行处理。

  2016年5月25日上午9时,市国土局与安监局进行立案处理,市国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对姜永志采石场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查封处理。因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监局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姜永志采石场依法下达了强制措施决定书[(尚)安监管强执(非)字〔2016〕006号],责令停止生产。2016年7月25日市国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姜永志采石场当日继续开采的行为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立案调查,在进行资源储量鉴定和物价单价鉴定后,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破坏资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2016年8月3日,尚志市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对姜永志采石场(尚志市南方矿业有限公司)未执行“三同时”制度,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尚环改字[2016]073号)的处理,要求其立即停止生产,8月6日7时复查时该企业停产状态。

  2015年11月18日,省国土资源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东杜屯于福军(于復津)采石场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的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处以责令停止非法开采,并没收非法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75,322元的处罚。2016年8月1日,尚志市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于福军(于復津)采石场(尚志市大庆采石有限公司)未执行“三同时”制度,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尚环改字[2016]080号),要求其立即停止生产,8月3日尚志市大庆采石有限公司上报了该企业改正情况书面报告。2016年8月4日市国土局与安监局联合执法,市国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非法采矿的行为,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对其开采设备进行查封,现已停止生产,并进行立案查处。安监局因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依法下达了强制措施决定书[(尚)安监管强执(非)字〔2016〕0011号],责令停止生产。

  六、关于道外区教工街宏伟家园小区附近供暖锅炉烟粉尘污染、噪声扰民。举报人要求并网问题(第十七批673号)

  此件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已办结。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反映的道外区教工街宏伟家园小区附近供暖锅炉烟粉尘污染、噪声扰民。举报人要求并网问题。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属实。

  2016年8月6日上午,市供热办组织道外区供热办、哈尔滨投资集团所属哈尔滨太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太平房产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道外区教工街78号宏伟锅炉房,现有3台5.6MW热水锅炉,供热面积27万平方米,运行锅炉现配备干湿两级除尘器。由哈尔滨投资集团所属哈尔滨市太平房产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供热。

  (三)办理结果

  宏伟锅炉房位于道外区教工街78号,属于哈投集团哈尔滨太平热电厂新建项目规划区域,该锅炉房周边大型热源为哈尔滨投资集团所属哈尔滨太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现有2台116MW、4台64MW热水锅炉,目前已经处于满负荷运行状态。为解决道外区教工街78号宏伟锅炉房拆并问题,我市已将其列入2017年全市小锅炉拆并计划,通过实施哈尔滨太平热电厂新建项目加以解决。项目实施主体由哈尔滨投资集团负责组织建设,计划先期启动近期化工路华尔公司热源,建设3台8万供热机组,供热能力1200万平方米,该项目计划明年投产,道外区教工街宏伟小锅炉将直接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七、关于香坊区香城街建城家园小区2台10吨供热锅炉供暖期间烟尘污染扰民。举报人要求并网问题(第十七批676号)

  此件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已办结。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反映的香坊区香城街建城家园小区2台10吨供热锅炉供暖期间烟尘污染扰民。举报人要求并网问题。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不属实,该锅炉房吨位为2台20吨,不是小锅炉。

  2016年8月6日上午,市住房局组织香坊区供热办、哈尔滨香坊物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香城街建城家园锅炉房管理单位是哈尔滨物业供热集团所属香坊物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在香坊区农建胡同,锅炉房现有2台20吨热水锅炉,供热楼栋62栋,供热户数5870户,供热面积为37.38万平方米,供热区域为长江路、红旗大街、南直路、珠江路围合区。该锅炉房为区域热源,不在小锅炉拆并范围之内。

  (三)办理结果

  根据我市热源建设总体规划,我市正在推进哈尔滨热电厂扩建项目。该项目实施主体是哈尔滨热电厂,隶属于中国华电集团,哈尔滨热电厂扩建项目计划扩建1×350MW供热机组,建设工期为2014-2016年,项目总投资15.5亿元,2016年项目投资9亿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该项目建成后可新增供热能力800万平方米。该项目投产后将根据热源规划和管网敷设情况,将该区域具备并网条件的20吨燃煤锅炉并网。

  八、关于呼兰街利民大道1号垃圾填埋场夜间焚烧垃圾,异味扰民问题(第十七批678号)

  此件呼兰区委、区政府办理,已办结。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反应呼兰区利民大道1号垃圾填埋场夜间焚烧垃圾,异味扰民的问题所在地理位置位于利民大道门牌号为1号碧水庄园小区四期区域内。此处的管护责任部门为碧水庄园的物业管理处。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基本属实。

  2016年8月6日凌晨0时20分许,区城管局组织市容、环卫、执法等科室工作人员对投诉人举报的问题进行实地调查。经调查,此问题反映的是呼兰利民经济开发区利民大道门牌号为1号的碧水庄园小区的垃圾存放点,而不是利民大道1号垃圾填埋场,举报地点在碧水庄园小区四期区域内,由1.8米砖砌围墙结构围成,地面为水泥混凝土地面。站点外设铁门并用铁锁锁着。现场发现站点内存有极少量垃圾,大约1立方米。经向附近居民了解,此垃圾点是碧水庄园小区设置的垃圾转运点,而非垃圾填埋场。物业部门先将小区产生的垃圾运到此处,临时存放,然后装大车运送到垃圾处理场。调查结果表明举报人反映呼兰区利民大道1号垃圾填埋场夜间焚烧垃圾,异味扰民问题情况基本属实。

  (三)办理结果

  2016年8月6日上午9时,区城管局市容所、执法直属二中队对碧水庄园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进行了约谈,立即对临时垃圾点内垃圾进行清运,清除完毕后,此处不再作为垃圾转运站点。2016年8月6日12时,垃圾转运点内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同时,区城管局加强对此垃圾站点的监督检查,杜绝垃圾转运点存在的焚烧垃圾,异味扰民问题。

  九、关于一是五常市小山子镇国庆村胜利林场2垧林地被破坏建设烘干塔。二是胜利林场10多垧林地被破坏开垦为耕地。三是国庆三队三垧林地被破坏开垦为耕地。四是护林园11垧地林地被毁问题(第十七批680号)

  此件五常市委、市政府办理,已办结。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四个问题所在地块都在五常市胜利林场施业区,位于22林班19小班、22林班7小班、3林班23小班。

  (二)调查核实情况

  1、五常市小山子镇国庆村胜利林场2垧林地被破坏建设烘干塔。

  经调查,举报属实。

  工作组实地到胜利林场调查核实,对建设烘干塔被毁林地进行了现场勘察测量,对林地使用人进行调查取证。该林地位于五常胜利林场22林班19小班,于2005年被索淑云、李跃忠、李友才3人毁林开垦,开垦林地面积27.9亩,其中烘干塔占林地1.3亩,种旱田和水田26.6亩。

  2、胜利林场10多垧林地被破坏开垦为耕地。

  经调查,举报属实。

  该地块位于胜利林场施业区22林班7小班,经调查,犯罪嫌疑人曾宪武于2001年开始开垦林地,并逐年非法开垦林地,共计72亩。

  3、国庆三队3垧林地被破坏开垦为耕地。

  经调查,举报基本属实。

  经调查组调查核实,举报人所反映问题涉及2个地块。一块位于3林班23小班,由小山子镇国庆村农民刘金明于2011年开垦,面积6亩;另一块位于国庆村,该地块为集体荒地,共13.91亩,由刘金龙耕种。

  4、护林园11垧地林地被毁。

  经调查,举报不属实。

  经对胜利林场及被反映的护林员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的地块为荒地,1994-2009年胜利林场将该地块作为护林员吴建成工资田,由吴建成开垦耕种,共计11.5公顷。2010年吴建成开始上班,胜利林场将该地竞价发包给吴建成妻子赵余进耕种,承包期自2010年9月22日至2060年9月21日年,承包费5万元。

  (三)办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41条,对索淑云、李跃忠2名违法人(李友才已去世)进行行政处罚。2017年春季对违法开垦的林地全部还林;对所建的烘干塔责令限期自行拆除。

  2、小山子镇胜丰村曾宪武未经批准,非法开垦林地72亩,其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6年8月7日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41条,对刘金明进行行政处罚。

  十、关于道里区上江街与群力第一大道交叉口附近,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扰民问题(第十七批683号)

  此件道里区委、区政府办理,已办结。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王女士,电话,13836116871,身份证不详。

  投诉人反映道里区上江街与群力第一大道交叉口附近,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扰民问题。经查,该建筑工地位于道里区友谊西路、上江街,群力第一大道与何家沟绿化带合围区域,属于拟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项目名称为友谊西路一号,建设单位为哈尔滨华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目前,工地现场已进行围挡,正在局部桩基础作业。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属实。

  2016年8月1日23时,道里区委、区政府组织道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群力分局执法人员对投诉人举报的内容进行实地调查,该建筑工地有3台打桩机进行桩基础施工,并有拉运残土的车辆进出工地,周边区域产生施工噪音,影响群力观江国际小区居民休息。调查结果表明举报人反映的道里区上江街与群力第一大道交叉口附近,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的问题情况属实。

  (三)办理结果

  2016年8月5日,道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群力分局依据《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对哈尔滨华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晚22:00至晨6:00施工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道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群力分局将加大对该建筑工地监管巡查,一经发现违法施工行为,立即进行严肃查处。

  十一、关于道里区地德里小区地节街65号平安保险下设的迪士宝汽车维修中心喷漆车间异味扰民问题(第十七批685号)

  此件市环保局办理,已办结。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反映道里区地德里小区地节街65号平安保险下设的迪士宝汽车维修中心喷漆车间异味扰民,我局执法人员立即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第17批举报受理信访事项清单上所指信息赶到现场,经查实地节街63号为哈尔滨迪士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二)调查核实情况

  投诉人反映的情况不属实。

  2016年8月6日我分局派二名执法人员对地节街63号哈尔滨迪士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未发现该单位存在喷漆相关设备和喷漆行为。

  (三)办理情况

  我分局将加大该区域的监管及巡查力度,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立即查处。

  十二、关于道外区天恒大街与阿什河交汇处,河道东岸有人将建筑垃圾填入河内,破坏河道生态环境问题(第十七批688号)

  此件道外区委、区政府办理,已办结。

  (一)基本情况

  举报地点位于道外区天恒大街与阿什河交汇处河道东岸哈尔滨森华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长翔。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不属实。

  2016年8月5日,道外区接到此信访事项后,区水务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实地调查,没有发现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发生,调查结果表明举报人反映的道外区天恒大街与阿什河交汇处,河道东岸有人将建筑垃圾填入河内,破坏河道生态环境的问题情况不属实。

  2016年4月28日,道外区水务局曾经接到过哈尔滨市市长公开电话来电事项交办单,反映问题为道外区团结镇阿什河与天恒大街交叉口处,森华实业有限公司向河道内倾倒残土及建筑垃圾的问题。针对此信访事项,区水务局执法人员依据《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依法按照程序取得笔录后,对哈尔滨市森华实业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接到通知书后该公司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并于2016年5月6日至2016年5月10日,雇用钩机、铲车、推土机对举报人反映的涉事区域进行彻底的清理,将河道恢复原貌,同时出动员工500余人次,于5月11日至5月18日在该区域种植树木300棵,在美化环境的同时也杜绝了此区域再有乱倒卸现象的发生。

  (三)办理结果

  投诉人反映的问题不属实,已办结。道外区将加大对堤防的巡查力度,杜绝违法行为发生,保护河道干净整洁的生态环境。

  十三、关于香坊区果园通天街与安埔街的交叉口,星城小区B8栋六单元楼上中国移动基站辐射污染扰民问题(第十七批691号)

  此件市环保局办理,已办结。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反映的基站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通信基站”(简称移动公司)在此地建设。基站建设所在的小区为果园星城小区,位于通天街125号,为一栋17层建筑。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不属实。

  2016年8月6日下午,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投诉人举报的内容进行实地调查,果园星城小区B8栋6单元楼顶确实有一个基站,该基站为移动公司在2009年建设,有环保审批手续并验收,基站建在该楼顶层突出位置并建有机房。调查结果表明举报人反映的移动公司基站辐射的问题情况不属实。

  (三)办理结果

  2016年8月6日下午,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针对居民反映基站有辐射情况,与市辐射办公室工作人员共同到现场对基站辐射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基站辐射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同时告知移动公司香坊分站负责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电磁辐射有争议的基站进行环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小区居民进行公示。如电磁辐射超过国家相关标准,香坊环保分局将依法责令电信企业停止基站运行并限期整改。

  十四、关于呼兰区立业镇玉乡村关家屯20公顷草原被破坏开垦成耕地问题(第十七批698号)

  此件呼兰区委、区政府办理,已办结。

  (一)基本情况

  被举报草原位于呼兰河北侧,呼兰二道河桥西侧。被投诉对象高旗、殷凤立均为呼兰区利业镇玉乡村关家屯村民。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不属实。

  2016年8月6日,区农林畜牧兽医局组织区草原监理站执法人员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实地调查,被举报地块国有草原,2010年6月5日由原松北区乐业镇玉乡村村委会承包给玉乡村村民高旗(承包面积15.2公顷)和殷凤立(承包面积4.6公顷)共计19.8公顷。经原村委会主任张维军、原村会计卫景顺及村民陈文军调查证实并到现场亲自指认,被举报的利业镇玉乡村关家屯20公顷草原被破坏开垦耕地现状为天然草原、自然沟泡和部分树。调查结果表明举报人反映呼兰区利业镇玉乡村关家屯20公顷草原被破坏开垦耕地的问题情况不属实。

  (三)办理结果

  2016年8月6日,呼兰区农林畜牧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对呼兰区利业镇玉乡村村民高旗和殷凤立所承包草原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督促利业镇加强草原监管。

  十五、关于平房区平新镇三家子村附近齐塑苯板加工厂异味、噪声扰民问题(第十七批700号)

  此件市环保局办理,已办结。

  (一)基本情况

  被投诉项目位于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三家子村,项目具体名称为哈尔滨军峰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主要生产挤塑板,该项目2008年8月22日办理环评审批,法人为裴峰。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基本属实。

  2016年8月6日9时30分,平房环保分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和区行政综合执法局联合赶赴投诉人反映的污染发生地核查。经查,该项目生产设施未运行,现场有生产痕迹,院内存有400立方米挤塑板,有车辆正在运输产品。据该项目生产负责人介绍,挤塑板在生产加热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有少量异味,残次品粉碎重新进入生产环节产生一定噪声。

  调查结果表明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

  (三)办理结果

  2016年8月6日,平房环保分局根据调查核实情况,针对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的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该项目停止生产。

  该项目已停止生产,投诉人反映的异味、噪声扰民问题已解决。

  十六、关于道里区河山街2号河松小区松拖泵站异味扰民(市排水集团);小区附近有3家废品收购站异味扰民(道里区)问题(第十七批704号)

  第一、关于道里区河山街2号河松小区松拖泵站异味扰民问题(市排水集团)

  此件市排水集团办理,已办结。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反映的“道里区河山街2号河松小区松拖泵站异味扰民”问题,基本情况是:现有松拖泵站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河山街2号,是雨污合流泵站,泵站机排能力为1.46立方米/秒,随着哈尔滨市城市的发展,松拖泵站现有机排能力远远不能满足排水需求,且泵站内设备老化,每逢雨季河松区域出现不同程度积水内涝现象,影响交通和该地区居民正常生活。按照市政府及城建计划要求,哈尔滨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松拖泵站进行改造,改扩建松拖泵站为雨污分流泵站,雨水设计流量为3.7立方米/秒,污水设计流量为0.12立方米/秒,雨污水泵站合建。地上建筑物占地面积740.4平方米,地下构筑物占地面积1388平方米,建筑面积1035平方米。

  工程立项文件:2014年8月27日,市发改委对项目可研进行了批复(哈发改审批〔2014〕77号)。9月29日,市发改委对该项目初设进行了批复(哈发改审批〔2014〕93号)。

  以上为河松小区松拖泵站异味扰民事项。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不属实。

  2016年8月6日,哈尔滨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曹志勇、罗世顺、束庆和等人员对投诉人举报的内容进行实地调查,现场人员对该处进行嗅测和检查,没有发现异味气体外散情况。尽管如此,哈尔滨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马上安排人员对防臭罩棚进一步进行全方位检查和无死角密封处理。调查结果表明举报人反映“道里区河山街2号河松小区松拖泵站异味扰民”的问题情况不属实。

  (三)办理结果

  2016年8月7日上午10时,哈尔滨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再次对防臭罩棚进行全方位无死角密封工作。同时加强管理,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对此处气味进行嗅测,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第二、关于小区附近有3家废品收购站异味扰民问题(道里区)

  此件道里区委、区政府办理,已办结。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反映的河山街2号3家废品收购站,属于道里区正阳河街道辖区。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属实。

  2016年7月26日,道里人民区政府组织正阳和街道办事处、道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人员对投诉人举报的内容进行实地调查,河山街2号有3家废品收购站,均无营业执照,并存在占道经营、废品院外摆放现象,污染环境。调查结果表明举报人反映道里区河山街2号小区附近有3家废品收购站异味扰民的问题情况属实。

  (三)办理结果

  2016年7月26日,正阳和街道办事处、道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人员将3家废品收购站占道经营部分清理完毕,将其经营工具(秤)收缴,并对经营者进行了批评教育。2016年7月28日下午14:30,道里区政府组织辖区办事处、区执法局、河柏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临时整治小组,对河山街2号3家废品收购站进行了现场清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认定3家废品收购站属无照经营,立即进行了取缔,并责令回收站业主将堆放的废品拉运走。同时,房屋出租人取消了与废品收购站房屋出租协议。截止目前,未出现违章反弹现象。

  十七、关于哈尔滨市颐园街、银行街、红军街、民益街合围处院内(银行街70号)一大烟囱烟尘污染,严重危害周围居民身心健康问题(第十七批705号)

  此件市环保局办理,已办结。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反映哈尔滨市颐园街、银行街、红军街、民益街合围处院内(银行街70号)一大烟囱烟尘污染,实为银行街72号,隶属黑龙江省直机关房产二所。院内有一栋三层楼(保护建筑),6-7处棚户房,居住外来人口。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基本属实。

  2016年8月6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南岗分局组织张雪山、张莉江等环境执法人员对投诉人举报的内容进行实地调查,经调查投诉人反映哈尔滨市颐园街、银行街、红军街、民益街合围处院内(银行街72号)一大烟囱烟尘污染,实为棚户房内居民蒸煮大碴粥自家烟囱冒烟烟尘污染。由于蒸煮大碴粥量较大涉嫌外卖,南岗分局环境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调查结果表明举报人反映哈尔滨市颐园街、银行街、红军街、民益街合围处院内(银行街72号)一大烟囱烟尘污染的问题情况基本属实。

  (三)办理结果

  棚户房内居民已停止蒸煮大碴粥,南岗分局将加强环境监管。

  十八、关于哈尔滨市双城区杏山镇富山村非法开垦32.261亩草原。双城区草原管理站对破坏者只给予警告处分。举报人要求依法追究破坏者法律责任问题(第十七批706号)

  此件双城区委、区政府办理,已办结。

  (一)基本情况

  双城区杏山镇富山村是原胜富村和永富村的合并村,上访人反映的草原属于原永富村南甸子草原(当地村民叫西甸子草原)。2003年5月1日,杏山镇富山村村委会将该草原承包给王丽艳,承包面积30亩,承包期限25年(2003年5月1日起至2028年5月1日止)。

  2016年4月10日,王丽艳将自己承包的草原转包给了村民杨井军,转包期限为2016年4月10日至2028年4月10日。

  2016年5月30日,双城区草原监理站接到杏山镇富山村民马翠云、黄义清、刘佰森、李秀国举报,南甸子草原被开垦。2016年6月1日,草原监理站工作人员范铁刚(草原监理员)、赵明(草原监理员)、关士峰(草原监理员)到杏山镇富山村永富屯南甸子草原进行调查勘测,经查,富山村永富屯村民杨井军于2016年5月28日,雇佣万隆乡双余村徐成宝的机动车在杏山镇富山村永富屯南甸子草原上非法开垦草原面积32.261亩。由于阻止及时,至今没有耕种。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杏山镇富山村村民杨井军非法开垦草原事实清楚。

  双城区草原监理站于2016年6月6日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6月中旬,公安机关通过审核后,认为杨井军虽然将承包的草原开垦翻地,有改变用途的目的,但未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认定标准,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不受理此案。

  鉴于杨井军虽已开垦,但未耕种,没有改变草原用途的情况,7月11日,双城区草原监理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项和《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杨井军予以警告处理,不允许其继续破坏草原。

  8月6日,区草原监理站再次将此案卷宗交由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通过调查核实认为:双城区杏山镇永富屯南甸子草原32.621亩地被翻起,杨井军准备开垦草原的行为被及时制止,其未实施种植其他农作物及其它改变草原用途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条之规定,不予立案处理。

  调查结果表明,双城区杏山镇富山村非法开垦32.261亩草原,双城区草原管理站对破坏者只给予警告处分,情况属实。

  (三)办理结果

  2016年8月7日,双城区草原监理站综合公安部门不予立案意见,重新对该案件进行认定,认为杨井军非法开垦草原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项和《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开垦草原或者在草原种植一年生牧草和饲料作物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三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双城区草原监理站对杨井军做出罚款四万三千零三十六元(43,036.00)的处理决定,现草原植被已恢复。

  十九、关于南岗区衡山街21号楼供热锅炉噪声、烟尘污染扰民问题(第十七批708号)

  此件市环保局办理,已办结。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反映哈尔滨市颐园街、银行街、红军街、民益街合围处院内(银行街70号)一大烟囱烟尘污染,实为银行街72号,隶属黑龙江省直机关房产二所。院内有一栋三层楼(保护建筑),6-7处棚户房,居住外来人口。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基本属实。

  2016年8月6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南岗分局组织张雪山、张莉江等环境执法人员对投诉人举报的内容进行实地调查,经调查投诉人反映哈尔滨市颐园街、银行街、红军街、民益街合围处院内(银行街72号)一大烟囱烟尘污染,实为棚户房内居民蒸煮大碴粥自家烟囱冒烟烟尘污染。由于蒸煮大碴粥量较大涉嫌外卖,南岗分局环境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调查结果表明举报人反映哈尔滨市颐园街、银行街、红军街、民益街合围处院内(银行街72号)一大烟囱烟尘污染的问题情况基本属实。

  (三)办理结果

  棚户房内居民已停止蒸煮大碴粥,南岗分局将加强环境监管。

责任编辑:连冬雪

【专题】中央环保督察在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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