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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撞人后找亲戚“顶包” 男子“原地没动”被判逃逸
2016-07-06 15:11:14 来源:大庆网  作者:尹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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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6日讯 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为害怕承担责任或存侥幸心理,一些人选择了逃逸。可近日,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肇事者没有离开现场,仍旧被认定肇事逃逸。

  这,到底为啥呢?

  7月5日,记者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了解了这起案件的经过。

  肇事后找人“顶包”

  去年秋天,王某驾驶着自己的吉普车,沿友谊大街行驶至采油三厂档案馆附近时,将横穿马路的田某撞倒。

  事故发生后,王某很害怕,马上给自己的亲戚李某等人打电话。

  李某等人赶到现场,正不知如何是好时,铁人公安分局治安四队民警巡逻时发现该起事故。怕事情败露,王某让李某充当肇事者。

  面对警方的审讯,李某承认是自己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

  可在现场询问中,民警感觉事有蹊跷,便将王某以证人的身份,与李某一同带回分局协助调查。再次询问后,王某和李某均承认,事故是王某造成的。

  经铁人公安分局认定,王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案,未保护现场,并指使他人冒名顶替,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认定事故责任,王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肇事罪获刑罚

  事故发生后,田某死亡。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27万元,并取得谅解。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指控王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庭上,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称,王某在交通肇事后,并未逃离事故现场,不应认定为逃逸。

  法院认为,王某在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冒名顶替,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法院判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原地没动被认逃逸

  王某肇事后没有离开现场,为啥被认定逃逸?

  法官认为,就本案而言,表面上看,王某并未逃离现场,但王某在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冒名顶替的行为,已经体现出了其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

  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满足认定逃逸行为的先前要件。《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定,虽未逃离事故现场,但是有证据证明指使他人冒名顶替的,按照交通肇事后逃逸认定事故责任,即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外,逃逸,就是以离开事故现场,使自己不被人发现,从而不被司法机关控制。只要行为人逃离现场的行为开始实施,就应认定构成“逃离”现场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后,本欲离开现场,却被民警要求以证人的身份协助调查,故其“逃逸”行为已经完成。所以,王某的犯罪事实成立。

责任编辑:连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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